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6执恢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魏丕亮与王光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丕亮,王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32号申请执行人魏丕亮,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光峰,男,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魏丕亮与王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