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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嘉峪关欣盛建材租赁店申请嘉峪关鸿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欣盛建材租赁店,嘉峪关鸿禄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欣盛建材租赁店。经营者:赵金庆。委托代理人:殷向东。被执行人:嘉峪关鸿禄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鸿禄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租金及违约金1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元,以上共计110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建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