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07号罪犯赵江,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印花布园**号*单元*层*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7日以(1996)碑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自1995年7月26日至2006年1月25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8)延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陕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1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7日止;于2009年5月14日由庄里监狱转送到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9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7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赵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江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