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诉林州市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1023号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古韩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红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冰,男,1986年3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林州市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增,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农业街141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增,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林州市农业街205号,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林州市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6元,减半收取6068元,由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彩霞人民陪审员 赵宁涛人民陪审员 孙 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