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木星刘某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木星刘某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61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农民,住电白区。2016年6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4日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亦凤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于2016年6月9日至11日期间,在本区旦场镇生龙田头屋村其家中分别容留未成年人欧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次。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辩解只是容留欧某、陈某吸食一次毒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是吸毒人员。2016年6月8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在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生龙田头屋村其家里的房间内容留未成年人欧某(2002年3月19日出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次。2016年6月13日11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旦场派出所在旦场镇生龙田头屋村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家里抓获刘木星刘某星和欧某、陈某,缴获吸毒工具自制矿泉水瓶等。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户籍资料。主要内容是:案发时刘木星刘某星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16年6月13日11时许,旦场派出所在旦场镇生龙田头屋村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家里抓获刘木星刘某星和吸毒人员欧某、陈某。同年6月13日立贩卖毒品案侦查。(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主要内容是:抓获刘木星刘某星等人时在刘木星刘某星家里缴获自制矿泉水吸毒工具2瓶、塑料包装袋1大包。(4)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刘木星刘某星、欧某、陈某均是吸毒人员。2、证人证言(1)欧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6年6月9日15时许,我在刘木星刘某星家房间内吸食冰毒。6月11日在刘木星刘某星房间与陈某一起吸食冰毒。6月13日11时许在刘木星刘某星家被抓。欧某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木星刘某星。(2)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6年6月8日、6月9日15时许、6月10日、6月11日21时许,我四次在刘木星刘某星房间内与刘木星刘某星一起吸食毒品冰毒。6月13日11时许在刘木星刘某星家被抓。陈某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木星刘某星。(3)刘某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儿子刘木星刘某星自2014年开始吸毒。近二个月以来,每天都有三四人到我家刘木星刘某星的房间里与刘木星刘某星一起吸毒。今天上午我叫旦场派出所民警到我家抓刘木星刘某星,民警到后将刘木星刘某星和另外两名吸毒人员抓获,这些人都是到我家与刘木星刘某星一起吸毒的。3、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供述。主要内容是:2016年6月9日15时许,陈某、欧某到我家与我一起吸食冰毒。6月13日11时许我在家里被民警抓获。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是:记录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在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生龙田头屋村其家里的房间内容留欧某、陈某吸食毒品的现场概貌。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食毒品,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容留欧某吸食毒品2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4次,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有证人欧某、陈某、刘某的指证,证据互相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辩解只是容留欧某、陈某吸食毒品一次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容留未成年人欧某吸食毒品,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木星刘某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人民陪审员 廖日珍人民陪审员 黎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国华速 录 员 李东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