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永和与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杨德辉、崔忠玉合同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和,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杨德辉,崔忠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744号原告:王永和。被告: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被告:杨德辉。被告:崔忠玉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和诉被告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杨德辉、崔忠玉合同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助理审判员 何 淼助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