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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张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机电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49903-2。法定代表人贺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光华,男,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35720.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3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在本院达成和解,约定于2016年10月8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五日书记员  戴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