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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李慎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慎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78号罪犯李慎山,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慎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慎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慎山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慎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慎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