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6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鲍志刚上诉朱俊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志刚,朱俊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志刚,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俊丽,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雷(朱俊丽之夫)。上诉人鲍志刚因与被上诉人朱俊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鲍志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鲍志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志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一元,由上诉人鲍志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 悦书 记 员 杜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