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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俞巧英与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巧英,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1554号原告俞巧英。委托代理人施金林,苏州市吴江区横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翠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玉良,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俞巧英诉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巧英的委托代理人施金林,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巧英诉称: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2015年度9月至12月份工资9581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5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现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编制了《2015年9至12月份未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其中载明:“俞巧英9月份未发放工资3000元,10月份未发放工资3000元,11月份未发放工资3000元,12月份未发放工资581元,合计未发放工资9581元。”原告俞巧英向本院提交《欠条》复印件一份,载明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承诺结欠俞巧英2015年9月至12月工资合计9581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9至12月份未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欠条》复印件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俞巧英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与其编制的《未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尚分别结欠原告俞巧英工资款9581元。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已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该工资款的法律责任。原告俞巧英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巧英工资款958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俞巧英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俞巧英,原告俞巧英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