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9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旭光塑业有限公司与林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旭光塑业有限公司,林德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376号原告:浙江旭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9043539Q。法定代表人:毛芳均。被告:林德利,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旭光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旭光塑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浙江旭光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