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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芳派与李垂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派,李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26-1号申请执行人李芳派,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垂东,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垂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垂东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芳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李垂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2016年10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垂东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垂东开设有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无实际扣划价值;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垂东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李垂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垂东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