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阴俊与江苏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俊,江苏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阴俊,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江苏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兴镇新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阴俊与被执行人江苏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朱海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