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士军与仲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军,仲江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693号原告:徐士军,居民。被告:仲江雷,居民。原告徐士军与被告仲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士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士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徐士军负担。审 判 长 沈 洁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胜康书 记 员 张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