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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士军与仲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军,仲江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693号原告:徐士军,居民。被告:仲江雷,居民。原告徐士军与被告仲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士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士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徐士军负担。审 判 长  沈 洁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胜康书 记 员  张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