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8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龙黎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恒龙黎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8789号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49号7层。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恒龙黎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7楼A、B、C、D座,实际经营地:南京市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20楼B座。法定代表人:顾少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龙黎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29097.28元,故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41元,减半收取2571元,由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文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