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8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娟,赵吉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614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0075765G。法定代表人:孙光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娟,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吉玉,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娟、赵吉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吉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有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