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3080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3年6月9日生,住许昌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2月4日生,住许昌县。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