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23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3080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3年6月9日生,住许昌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2月4日生,住许昌县。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