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玺与段小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玺,段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玺,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段小秋,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人李玺与被执行人段小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0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无法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相关积极的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08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登 寿审 判 员 杨 剑 新审 判 员 刘胜和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卿 明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