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7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钟连芳与张伟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连芳,张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7644号申请执行人钟连芳,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伟祥,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伟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伟祥钱款人民币40,9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