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任阿东、浙江锯立金属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阿东,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锯立金属有限公司,永康市立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龙裕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永康市广益达钢带厂,卢鹏,金波,吕江剑,陈黎青,邵洪双,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阿东,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4层。负责人:刘永辉,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浙江锯立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荷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卢鹏。原审被告:永康市立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村凤翔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吕江剑。原审被告:浙江龙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2号楼第一层。法定代表人:任阿东。原审被告: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村下里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黎青。原审被告:永康市广益达钢带厂,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邵宅村富源小区***号(第*层东面)。制资人:杜飞群。原审被告:卢鹏,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金波,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吕江剑,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陈黎青,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邵洪双,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东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鹏。上诉人任阿东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7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任阿东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诉讼,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