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荆州市楚味香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楚味香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560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楚味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映月街。法定代表人:周德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南昌第二工业区华丰工业园5栋四楼。法定代表人:庄秀芹。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鄂10**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楚味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5942.5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9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每月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47907元(其中货款125942.5元,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10月25日违约金17086.5元,案件受理费2878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若被执行人帐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黄云枝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