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常卫波、马金燕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常卫波,马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新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秀岩,该局××科科长。被执行人常卫波。被执行人马金燕。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常卫波、马金燕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区抚养费征字[2014]3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赵 芳审判员 周银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