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任福海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福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669号罪犯任福海,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佳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福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025.50元。被告人任福海服判,不上诉。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0月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任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任福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福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任福海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判决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2年度至2015年度《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成绩单》及《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福海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任福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艳审 判 员 梁洪涛代理审判员 赵世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