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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李荣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李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东方红村。法定代表人董书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荣华,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荣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8日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荣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荣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占用费每年2000元;被执行人腾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东方红村莲花宝、老鼠尾、大山三处(以原茶树为界)土地面积约50亩,负担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荣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