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德江与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江,李文胜,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安德江,男,1942年1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和顺县阳光占乡人,农民,现住。被告:李文胜,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委托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芳,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委托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德江与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德江、被告李文胜、魏芳的委托代理人高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7月10日,因本院受理的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本院移送公安部门,本案中止诉讼。现于2016年10月17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德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675元,共计1567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6日,被告李文胜、魏芳夫妻二人从原告处借人民币15000元整,月息1.5分,写借条一份,未归还本金,截止2015年5月6日,欠本金15000元整,欠利息675元整,合计15675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李文胜、魏芳承认原告安德江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胜、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安德江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56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李文胜、魏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