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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法定代表人王小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法定代表人曹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新村1号楼109室。法定代表人汪宝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591210.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货款470861.35元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货款120348.73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50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更楼街道湖岑畈的土地使用权,因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2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