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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罗东、白文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罗东,白文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664号原告刘桂英,女,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罗东,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址不详。被告白文静,女,汉族,年龄不详,住址不详。原告刘桂英诉被告罗东、白文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永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