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罗东、白文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罗东,白文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664号原告刘桂英,女,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罗东,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址不详。被告白文静,女,汉族,年龄不详,住址不详。原告刘桂英诉被告罗东、白文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永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