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执43号

黄淑萍与李国军、吴梅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淑萍,李国军,吴梅招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黄淑萍,女,1991年1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吴梅招,女,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黄淑萍与吴梅招、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