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潘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刑初56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发,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6)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潘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湾交叉路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潘发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98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潘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等。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发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认采纳。被告人潘发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发的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