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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任保国与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国,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723号原告:任保国,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曹尚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任保国与被告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