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锡田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锡田,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654号申请执行人蒋锡田,女,1950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静,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锡田与被执行人李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4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北京市丰台区管头街26-3-502号房屋,并返还原告蒋锡田。二、被告李静给付原告蒋锡田房屋使用费,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始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每月一千五百元计算。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静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蒋锡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