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与青岛博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青岛博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981号原告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杨埠寨村。组织机构代码:76673213-3。委托代理人刘世蓬,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博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308国道东100米。被告栾涛,男,50岁,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博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向被告准确送达,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