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德术与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术,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88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术,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3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二期。负责人贾苑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德术与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