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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杜烈钦与曾福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烈钦,曾福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3198号原告:杜烈钦,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铸,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福生,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杜烈钦与被告曾福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材料,《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已明确告知原告应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和《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缴费时间,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学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