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双喜与王敏健、蓝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双喜,王敏健,蓝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2663号原告:韦双喜,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城县人,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王敏健,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被告:蓝小芳,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原告韦双喜与被告王敏健、蓝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韦双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双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8元(原告已预���),减半收取计5114元,由?原告韦双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谢周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