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存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348号原告:张存印,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大学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住所地平乡县。负责人:马敬方,该行行长。原告张存印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存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存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