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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熊振良诉被告杨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良,杨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3268号原告熊振良,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启才,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川,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熊振良诉被告杨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振良于2016年10月25日以已与被告杨川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熊振良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振良撤回对被告杨川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振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