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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月连与浙江品成有限公司、嵊州市天章丝绸织造整理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连,浙江品成有限公司,嵊州市天章丝绸织造整理厂,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紫云日用品有限公司,金莹,屠谷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4010号原告:陈月连,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男,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品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3000058825),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巨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被告:嵊州市天章丝绸织造整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3000018932),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上杨村。法定代表人:赵志炎。被告: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3000067220),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屠家埠村朝阳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剑英。被告: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3000022812),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绢丝工业园区4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丽亚。被告:嵊州市紫云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3000042945),住所地:嵊州市里南乡西景山村178号。法定代表人:蒋涵阳。被告:金莹,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屠谷晶,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陈月连诉被告浙江品成电气有限公司、嵊州市天章丝绸织造整理厂、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生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紫云日用品有限公司、金莹、屠谷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月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月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