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娜与孙逸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孙逸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民初1056号原告张娜。委托代理人杨冬梅,女,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孙逸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负责人:吴传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专专,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张娜诉被告孙逸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长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哲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娜及委托代理人杨冬梅、被告孙逸凡、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长沙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专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娜诉称,2016年4月23日23时17分许,原告行走在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今天连锁酒店时,被被告孙逸凡驾驶湘AS2085(临时车牌)小型轿车刮撞,造成原告受伤和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祥大队认定,被告孙逸凡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10天,原告经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期15天,护理期10天(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医药费也1000元,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本次湘AS2085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长沙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险,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71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长沙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孙逸凡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长沙支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误工所提供的工资表原告在受伤后(2016年5月)并没有影响考勤天数,根据2016年5月出勤天数伤休没有达到15天,护理费应当提供护理人员相关收入情况证明,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交通费应当提供实际发票,并且要与原告的就诊时间和地点相吻合,营养费要有相应的机构依据,后续治疗费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应当向法庭提供实际票据,财产损失700元应当提供证据予以支持;2、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被告孙逸凡辩称,同意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长沙支公司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23时17分许,被告孙逸凡驾驶湘AS2085号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行驶至红旗路今天连锁酒店时,刮撞行人原告张娜,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祥大队第430503620160023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逸凡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10天,医嘱需加强营养。2016年5月5日,原告伤情经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期15天,护理期10天,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后续医药费1000元,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原告花费司法鉴定费745元。另查明,原告张娜事故发生前在邵阳市双清区屈臣氏专卖店工作,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原告主张其工资为108.4元/天。被告孙逸凡驾驶的湘AS2085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长沙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且特别约定不计免赔),该事故车辆案发时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被告驾驶证及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原告病历资料、出入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原告误工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关于原告张娜合理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并参照《2015-2016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认如下:(1)后期医药费1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10天,参照本地出差标准考虑为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元(10天×50元/天);(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认定100元;(4)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原告误工期15天,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没有超过上一年度零售业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误工费为1626元(108.4元/天×15天);(5)护理费:原告护理期限为10天,原告主张100元/天没有超出居民服务行业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的护理费用为1000元(100元/天×10天);(5)交通费,该费用是原告治疗期间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100元;(6)司法鉴定费74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费70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可。以上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5071元。二、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因没有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故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长沙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5071元,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长沙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326元,司法鉴定费745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孙逸凡承担。被告辩称的部分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且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娜赔偿款4326元。二、被告孙逸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娜赔偿款745元。三、驳回原告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逸凡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孙逸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哲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Kc9深律网-网上律师平台(LawyerMr)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Kc9深律网-网上律师平台(LawyerMr)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Kc9深律网-网上律师平台(LawyerMr)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