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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345沈明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34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明根,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人沈明根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沈明根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明根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明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禹会区燕山路糖果网吧上网时,发现旁边上网人员熟睡,遂将在桌子上充电的OPPOX5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明根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禹会区燕山路糖果网吧上网时,发现旁边上网人员被害人荣某熟睡,遂将荣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OPPOX5手机盗走。当晚,被告人沈明根被抓获归案。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15)禹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书、(2015)禹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视频,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6]349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荣某陈述,被告人沈明根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明根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明根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明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