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建军、张万虎、田华坤、徐治国、张雪梅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建军,张万虎,田华坤,徐治国,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二区;法定代表人:瞿峰,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鲁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张万虎,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田华坤,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徐治国,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张雪梅,女,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建军、张万虎、田华坤、徐治国、张雪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鲁建军、张万虎、田华坤、徐治国、张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建军、张万虎、田华坤、徐治国、张雪梅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建军、张万虎、田华坤、徐治国、张雪梅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鲁建军、张万虎、田华坤、徐治国、张雪梅的财产,被执行人鲁建军、张万虎、田华坤、徐治国、张雪梅均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鲁建军、张万虎、田华坤、徐治国、张雪梅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公证处(2014)新阿市证执字第25号公证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