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侯金玉与被告权彬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玉,权彬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050号原告:侯金玉,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权彬先,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原告侯金玉与被告权彬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侯金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