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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昆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1586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昆明,男,1961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昆明罚金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宿豫刑初字第004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杨昆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宿豫刑初字第004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韩 卫执行员 侯桥文执行员 樊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