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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6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918号原告:殷某某,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曙建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凌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西园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殷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