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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凤阳县官塘永前纸箱加工厂与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官塘永前纸箱加工厂,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官塘永前纸箱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注册号341126600039462。经营者:宣永前,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加献,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官塘永前纸箱加工厂与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