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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9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万鹏诉被告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鹏,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9464号原告李万鹏,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铁南路铁东路第三小区**排*号,身份证号码:2112241987********。被告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83号。原告李万鹏诉被告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