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262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56年11月4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德,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德、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主要事实及理由:2007年7月初,双方经人介绍开始谈婚,同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搬到原告家居住生活。由于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带着其与前妻的女儿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将其当成自己的亲生女儿抚养,家庭所有开支也都由原告承担,被告却未为之动容,对原告的日常生活一直不闻不问,多年来完全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义务,且常因琐事与原告无理取闹,辱骂原告,将家庭重担落在原告一个人身上,致使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信心。现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更无和好可能,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谈婚、登记结婚的情况属实,但原告未尽到妻子应尽的义务,是导致双方夫妻矛盾日益加深的原因。原告经常在外抽烟喝酒打麻将,从不干任何家务,还时常讽刺、嘲笑我和女儿;原告经常与其前夫的家人来往,也让我感到特别的不舒服;婚后,家庭所有开支均由双方共同承担,2015年下半年原告提出家庭开支实行AA制,但至今家庭的所有开支均由我一人承担。上述是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但我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能与原告调解和好。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07年7月初经人介绍谈婚,同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带其与前妻的女儿和原告共同生活至今。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好;2015年1月起,双方为家庭开支、家务承担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近十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有矛盾,但主要因生活琐事引起,应属夫妻生活中的正常矛盾,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生活及夫妻感情更应懂得珍惜;生活中产生矛盾,往往双方都有责任,双方均应冷静、理性地对待和处理,相互之间多份理解和包容,少些苛责与埋怨,仍能和睦生活,相伴余生。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