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朱雪花与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花,马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834号原告:朱雪花,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马琴,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花与被告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雪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雪花负担。审 判 员 封 峰代理审判员 李振艳人民陪审员 田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