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0205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876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特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0205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滨海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6377115P。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组织机构代码:58539333-9.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8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20元,申请执行费33357元,合计31290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129077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兴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