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马纯清(马春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马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庞占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马纯清(马春清),男,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纯清(马春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纯清(马春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关注公众号“”